通常保護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護字,114年度,811號
CHDV,114,家護,811,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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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4年度家護字第811號
聲 請 人
即被害人 ○○○

相 對 人 ○○○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下列之人實施身體、精神上或經濟上之騷擾、
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被害人甲○○;被害人其
他家庭成員(妻○○○)。
二、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甲○○及被害人其他家庭成員(妻○○○)
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
三、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兄。相對人都會對聲請人
語言暴力,一出口就是罵髒話三字經。於民國114年7月13日
6時許在彰化縣○○鎮○○里○○巷000號兩造住處,因相對人所養
之雞、鴨被野狗咬死,相對人就怪聲請人鐵門沒關,造成他
的難、鴨被咬死,跑來找聲請人要賠償,聲請人回說:「妤
阿,你把雞、鴨的屍體拿來看被咬死幾隻我算一算賠給你」
,相對人就不接受,並跟聲請人配偶○○○發生口角,然後相
對人就拿砍刀到聲請人家門口,聲請人擔心相對人會拿砍刀
砍聲請人配偶,所以聲請人就用右臂勾住相對人的脖子,並
與相對人在地上發生扭打,最後聲請人配偶就去報警。相對
人已對聲請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可
認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為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
2款內容之保護令等情。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
 ㈠事情不是這樣,當天早上起床我就發現我的鴨子都不見了,
  我就問他,我發現鐵門一個晚上大門沒關,我就說門為什麼
  不關,害鴨子全部被狗咬死,他說是我自己不關,因為我們
  平常有個習慣是誰晚進來要關鐵門。其實前一個晚上我五點
  多進來就沒有再出去,他們夫妻前一天晚上七點還有出去倒
  垃圾,是他們不關,他卻說是我自己不關,我們兩個就爭吵
  ,吵到後來我就想說算了我要去田裡工作,我就順便把廚房
  外面割草刀拿起來要去田裡,我要去田裡要經過他們門口,
  他老婆就在門口大聲叫囂辱罵,我本來要去穿雨鞋要去田裡
  ,他還在那邊叫囂辱罵,我就暫停下來,我沒想到我弟弟就
  從後面突然衝過來把我壓在地上,他跟他老婆就兩個一起打
  我,我背對他老婆,他老婆用硬的東西一直敲我的頭,我們
  兩個在地上滾,最後我有一個短暫的時間翻在上面,他老婆
  又過來打我,我又被壓在地上打,我已經感覺到頭暈癱軟在
  地上,他們兩個才鬆手離開。
 ㈡他們兩個離開我覺得頭暈我爬不起來,我的眼鏡也被打在地
  上,我是大近視看不到,我摸手機打給我親戚說我被打趕快
  送我去醫院,我身體不舒服。我親戚(表弟)過來也開始跟他
們叫囂。
 ㈢我只有一個人在這裡,我的兒子、太太都在臺北照顧我癱瘓
  的兒子,他們夫妻跟他兒子這不是第一次,都在霸凌我,他
  們聲請保護令我覺得很奇怪,他們霸凌我已經將近八、九年
  的事情了,不是第一次。他每次爭吵都言語霸凌我。我是公
務員退休回來繼承父親的職業,我每天都會有一把刀去田裡
工作。  
三、按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
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於警詢時陳述明確
,並提出家庭暴力通報表、戶籍資料、道周醫院受理家庭暴
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監視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傷勢
照片等件為證。而相對人則以前詞置辯等情。本院審酌上開
證據、兩造陳述,認相對人確有與聲請人及其配偶○○○發生
口角,衝突過後相對人更持一把割草刀前往聲請人住處前面
,嗣後兩造發生推擠扭打並將對方互相壓制在地,故相對人
在兩造衝突不久後即持割草刀去聲請人住處並發生爭執,不
論其持刀動機為何,在此情境下,任何人均會懷疑相對人持
刀是為了恫嚇或是欲有傷害之舉動,是以聲請人為了防衛自
身及家人而有所反擊亦在常理之內。本院認為聲請人主張其
遭受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且有再受家庭暴力之危險等
情,確有所據,堪信為真實。又縱然聲請人有錯在先、或事
後亦有反擊,也無礙於相對人已構成本案家庭暴力之事實。
如相對人認聲請人過當之反擊行為已構成家庭暴力,應係自
行蒐證再另案對聲請人提起保護令之聲請,與本案無涉,附
此敘明。
五、本件因聲請人遭受相對人對其實施家庭暴力不法侵害行為,
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本院參
酌兩造之身心狀況、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之手段,以及聲請
人遭受家庭暴力之程度,認為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保護令 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附註:
一、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規定本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 效。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 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 、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 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1.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3.遷出住居所。
 4.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5.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6.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7.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8.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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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