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94號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即 相對人 A01
相 對 人
即 聲請人 A02
代 理 人 蔡國基律師(114年家親聲9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11
4年度家親聲字第94號、第95號),本院合併調查並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由聲
請人A02任之。
二、相對人A01應於前項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一週內將未成年子女
甲○○交付予聲請人A02。
三、相對人A01得依附表所示之探視方式及時間,與未成年子女
甲○○會面交往。
四、相對人A01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甲○○(民
國000年00月00日生)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
付聲請人A02關於未成年子女甲○○之扶養費新臺幣9,646元,
如有遲誤一期履行,其後3期之給付(含遲誤該期),視為
亦已到期。
五、聲請人A02其餘聲請駁回。
六、聲請人A01之聲請駁回。
七、聲請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
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
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
條及第248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又法院就
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
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家事事件
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聲請,準用第
41條、第42條第1項之規定,亦為同法第79條所明定。聲請
人即相對人A01(下稱A01)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
使負擔(下稱親權),相對人即聲請人A02(下稱A02),請
求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扶養費,依前揭規定,前開聲請
事件,均應適用家事非訟程序,並由本院合併審理,先予敘
明。
貳、實體部分:
一、A01之聲請暨答辯意旨略以:
㈠A01與A02原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甲○○(民國000年00月00
日生,下稱未成年子女),嗣兩造於113年5月20日協議離婚
,約定由兩造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下稱親
權)。
㈡關於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人部分:
⒈A02有喝酒、賭博、熬夜打電動玩具、與朋友喝酒續攤等不良
生活習慣,且情緒管理不佳,有暴力傾向,於兩造婚姻期間
曾自殘、自殺、在馬路上朝A01丟擲安全帽、拿東西丟A01、
辱罵A01,多次在未成年子女面前與A01發生爭執。A02於113
年2月間執A01之手毆打A02,致A01手部受傷。又於同年8月2
日11時許,將A01行李丟出房外、與A01發生拉扯,對A01實
施家暴行為,經本院於114年1月24日,核發113年度家護字
第140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在案,有效期間為2年。
⒉A02資金流動性不足,有房貸債務新台幣(下同)幾百萬元,
積欠朋友債務將近100萬元,迄未清償積欠A01之借款5萬元
,每月尚需支付租金3萬元至3萬5千元,自113年8月起未給
付未成年子女生活費,顯無力承擔育兒責任。
⒊A02情緒不穩、教養態度反覆、長期逃避教養責任、缺乏實際
照顧投入,多次聲稱未成年子女非其親生,曾傳送訊息表示
不想要未成年子女,於113年8月間來電要求A01接走未成年
子女,另曾表示其無法負擔照顧責任、要把未成年子女丟回
來,多次表示想結束生命以擺脫責任,亦未提供任何日常支
出(如奶粉、尿布等)、就醫協助、托育安排或參與未成年
子女疫苗接種及補助申請、協助申辦基本保險,並對未成年
子女基本照顧態度消極,不願處理未成年子女如廁、清潔、
擦藥等日常照護事項,經常推托或交由他人處理,對未成年
子女食物、睡眠、安撫等基本需求表現不耐與逃避,漠視未
成年子女身體異常或情緒反應,多次反映不想處理未成年子
女問題、不擅長照顧等語句,顯無實際照顧意願及穩定之監
護態度、照顧能力,在重大壓力下無法穩定履行父職。
⒋自113年11月起迄今,未成年子女經A02探視送回後,多次身
體出現抓痕、紅腫、撕裂傷、搔癢造成皮膚破損,於113年1
1月3日探視後送回未成年子女,當晚天氣寒冷卻只讓未成年
子女穿薄短袖,致未成年子女罹患支氣管炎而住院,最近一
次探視送回後,未成年子女鼻翼有撕裂傷痕,A02承認照顧
不週導致傷勢,卻未明確說明是否曾提供及時照護、保護或
醫療,顯示A02缺乏親職敏感度、照護能力不足,對未成年
子女基本安全保護未臻完善,面對未成年子女身體異常也無
及時就醫,對幼童照護風險警覺性不足,違反兒童照顧者應
盡基本義務,已涉及照顧品質不一致、可能疏忽照顧之問題
。每次A02探視之後,未成年子女常出現拒食、拒奶、夜驚
、磨牙、情緒崩潰、撞牆、咬人、拉頭髮、強力撞頭、躺地
不動、行為倒退、冷漠、抗拒親密接觸、晚上難以入睡、夜
間驚醒、凌晨醒來哭鬧、挑食、進食時間混亂、情緒波動大
、注意力明顯下降、生活適應困難等表現,情緒狀況極度不
穩,未成年子女於114年6月返回後竟咬破奶嘴,顯示未成年
子女在A02探視照顧期間產生強烈焦慮與壓力反應,可能被
迫承受A02情緒壓力,無法獲得適當情緒支持與引導,已嚴
重影響未成年子女之身心發展,經A01告知後,A02仍執意探
視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於114年6月底感染腸病毒,於11
4年7月5日早晨出現嘔吐症狀,A01要求暫停當日探視並調整
至隔日,A02一開始同意,之後又反悔,強硬要求立即帶走
未成年子女,A02對未成年子女情緒波動及身體不適均態度
冷漠,未以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為首要考量。此外,A02家
庭環境複雜,A02祖母家為卡拉OK賭場,亦有害未成年子女
正常發展。
⒌A02除有上開諸多不適任未成年子女監護人之情事,並常以未
成年子女為談判籌碼,曾傳送訊息稱:「我付撫養費就要探
視」、「我跟妳爭小孩我不會輸」等語,言行目的偏向操控
、情緒勒索,違反親職合作精神,對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構
成威脅。A02屢未回覆未成年子女生活重要事項,毫無溝通
誠意,經常態度反覆、臨時變更決定,導致照顧安排混亂,
對未成年子女穩定生活造成影響。A02於113年2月4日對A01
實施肢體暴力傷害且持續衝突,對A01存有敵意,不斷刁難
、捏造事實,汙衊A01妨礙A02行使親權,A02之工作及住處
皆在員林,卻要求A01送往台中。兩造難以互相信任、溝通
極度困難,過去多次嘗試協調皆無法取得共識,難以進行任
何具體合作或彈性調整。未成年子女由兩造共同行使親權將
窒礙難行,不利未成年子女身心發展。
⒍A01目前擔任○○保險經紀人,從事保險、仲介業務,工作時間
彈性,可正常上下班,收入雖非固定,但一次可進帳1至5萬
元,另自114年6月16日起擔任○○○○有限公司之工程人員,月
薪5萬元,上班時間為8點到下午5點半。A01具基本扶養能力
,目前住娘家每月僅需負擔水電費約6千元,且有娘家親屬
支援系統可提供金錢及照顧支持。未成年子女自出生起即由
A01獨力照顧,負責接送、就醫、情緒照顧與教養,A01自11
3年2月家暴事件後即搬回娘家照顧未成年子女,每週平均3-
4天接送未成年子女上學,已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
熟悉未成年子女之需求與反應,能及時處理未成年子女情緒
波動與身心狀況,提供穩定安全之依附環境,定期帶未成年
子女戶外遊玩、參加親子活動、與其他小朋友互動,未成年
子女在A01處居住將近1年,已熟悉環境,生活無虞、安定,
彼此有強烈之情感連結與安全依附表現,自不宜再讓未成年
子女有大變動。為此,爰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請求
改定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A01單獨任之,並命A02交付未
成年子女予A01。
㈢關於未成年子女滿20歲前之扶養費部分:
參酌未成年子女居住彰化縣地區,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11
2年度彰化縣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19,292元,衛生福利
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公布之臺灣省112年間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為14,230元。未成年子女目前未滿周歳,需要全日照顧
保護,且教育所需費用將日漸增加,A01照顧未成年子女托
育補助加上生活必需用品,每月支出約3萬元,按雙方義務
分攤,A02每月應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為15,000元(計算
式:30,000×1/2=15,000)。A02應於每月1日前給付A01關於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5,000元,如未遵期履行,應給付強制金
每期費用1/2予A01。
㈣改定未成年子女姓氏:
因A01照顧未成年子女期間,A02從未補給未成年子女用品,
並基於以上諸多因素,唯恐A02做出不利或傷害未成年子女
之行為,故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姓氏。
㈤答辯意旨:
⒈A01係應A02之要求於113年8月1日至○○○托嬰中心將未成年子
女帶回住家,並無行蹤不明。且A01於同年月2日前往A02之
工作場所搬自己物品,A02未過問未成年子女,並持續製造
衝突、報警謊稱A01藏匿未成年子女,將A01之生活用品從3
樓丟往2樓,導致A01情緒失控。A01未搬家、平時家門開放
,且係幾星期過後才封鎖A02之連絡資訊,從未阻擋A02探視
未成年子女,且A02曾表示不要未成年子女,從未撥打電話
詢問未成年子女行蹤,刻意挑選A01關門時間找尋未成年子
女。A01因未接獲A02來電,誤認A02不再尋找未成年子女,
且○○○托嬰中心曾要求A01更換幼兒園,A01始於113年9月初
開始尋找幼兒園,並於同年10月更換至○○托嬰中心。兩造於
113年10月29日進行調解,約定每月第一、三週為A02探視週
,A01皆有將未成年子女送至東山派出所交接,並告知A02關
於未成年子女托嬰中心位置、生活地點,然未成年子女交還
後,有特別黏人及夜晚哭醒等分離焦慮狀況,考量未成年子
女入睡時間為20時許,請本院裁量准許未成年子女探視不過
夜提早送回。
⒉A01自113年2月被家暴離家後曾從事建築工程及房仲業,雖無
穩定薪水及獎金之固定收入,但照顧未成年子女生活不成問
題。A02在A01坐月子期間,曾因經營餐飲店周轉不靈而向A0
1拿過幾萬塊,A02收入尚須靠A01支援周轉,豈能給予未成
年子女未來穩定生活?A02未提交實際負擔能力證明,僅選
擇個別收入較高月份作為申訴依據,並無扣繳憑單、報稅資
料、薪資單等可資證明其有長期穩定收入。A02近期將扶養
費由每月7,000元調高至12,000元,卻未提出任何具體育兒
支出證明或參與照護紀錄,A02之扶養能力與實際付出不符
,其收入報告存在極大落差,缺乏財務透明與合理說明。
⒊A01自113年2月被家暴離家後,將未成年子女帶回照顧,於11
3年5月20日離婚後每周3-4天將未成年子女帶回娘家過夜,A
02稱未成年子女自000年00月00日出生後皆由其照顧並非屬
實。A02稱工作辛苦奔波忙碌,且未成年子女下課時間為A02
店家出餐時段,與A01交接未成年子女經常遲到,A02豈有時
間、心力接送及照顧未成年子女?
⒋A01過去雖曾與A02發生爭執時,朝A02丟擲物品,當時A02抱
著未成年子女,然A01係在長期受A02情緒操控、言語貶抑、
家庭不對等權力結構等因素,才會一時有此失控之舉,之後
A01並無持續性或蓄意性之傷害行為。A02指稱A01迷信、精
神狀況不穩,皆非事實,A01曾因懷孕時常見情緒變化而接
受精神科診治,現已自我修復、建立穩定育兒環境。
⒌未成年子女目前白天是由保母照顧,但114年4月只有2天給保
母帶,其他時間由A01帶,114年5月整月是A01帶,6月2日又
交由保母照顧,A01是跑業務,5月有時會帶著未成年子女跑
業務,有時請家人協助照顧,晚上都由A01照顧,家人會幫
忙餵飯、洗澡。未成年子女每天都吃很多,無營養不良問題
,A01會用濕紙巾幫未成年子女屁股擦乾淨,未成年子女並
無常紅屁股,A01都是在機車旁穿外套,未拿過期藥物給保
母。家事調查報告內容有極大偏頗,未能如實反映A01之陳
述,多聚焦在A01表現不佳部分,卻對A02問題輕描淡寫,多
處明顯偏向A02。
⒍A02於114年4月3日至同年6月7日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情形
,僅於114年5月17日沒有會面交往,因未成年子女前一天哭
很慘,其他日期都有照調解筆錄正常進行,未事先聯繫。未
成年子女右側第四指甲損傷併外翻係被冰箱夾到,斯時A01
母親在場,A01有幫未成年子女擦藥,未成年子女被夾到時
已是晚上,醫生已經下班,隔天A01就帶未成年子女去看醫
生,醫生有開藥物使用,A01擔心未成年子女拔指甲會痛,
所以只看一般外科,也沒傳訊息給A02告知此事,不清楚這
幾天未成年子女的手為何很腫。未成年子女很常紅屁股,A0
1都有擦藥,A01不知道為何A02聯繫不上保母。A01都有交付
健保卡給A02,僅於114年6月7日忘記交付。近期未成年子女
自A02處返回時,鼻翼下方出現明顯撕裂傷,與A02所稱未成
年子女自行抓傷不符。未成年子女在A01照顧期間從未出現
紅屁股、搔癢行為,亦無異常抓癢、外傷或其他皮膚異常反
應,其生活作息規律、情緒穩定,無任何身體不適徵象。未
成年子女尿布疹是在A02照顧期間所發生,並非A01照護不當
所致。
㈥聲明:⒈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酌(改
)定由A01任之;⒉A02之聲請駁回。
二、A02之聲請暨答辯意旨略以:
㈠A01於113年8月1日不遵守兩造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之協議,
未說明原因、逕將未成年子女帶離住家後行蹤不明,翌日返
家收拾衣物又與A02發生爭吵,並在情緒失控下攻擊A02頭部
、右手臂,自此即無音訊,更於113年9月30日在未告知A02
情況下,擅自轉移未成年子女之托嬰處所,未告知更換原因
及去處,致A02近2個月毫無未成年子女音訊、無從行使親權
及探視權。本件審理期間,A01拒絕溝通年假探視問題、不
願告知未成年子女之送托地點、給錯保母電話、傳訊息要求
A02不要去A01家,導致A02聯繫不到保母、1個多月未見到未
成年子女,已違背善意父母原則。A01將未成年子女從保母
處帶回後至隔日早晨送托保母期間,未更換未成年子女尿布
,且在接送時讓未成年子女穿著單薄。未成年子女自113年1
1月2日開始一直都在生病,A01均未帶未成年子女就診,A02
於114年1月4日帶回未成年子女時,發現未成年子女罹患腸
胃炎也未就診。A02於114年6月7日帶回未成年子女,發現未
成年子女右側第四指甲損傷併外翻,疑似受到A01虐待,且
無A01帶未成年子女就診紀錄,A01亦不願交付未成年子女健
保卡給A02,導致A02帶未成年子女就診只能自費。A01都不
修剪未成年子女指甲,導致未成年子女身上多處抓傷,A01
長時間未替未成年子女換尿布、清潔妥當,A02於114年5月3
日發現未成年子女屁股發紅。A01於114年7月5日表示子女生
病,拒絕交付,亦不同意更換會面交往時間,再於同年8月2
日稱子女未睡覺,拒絕交付子女,使A02無法與子女共度父
親節,同年8月16日直接封鎖A02聯繫方式,亦未交付子女。
A01一直更換保母,保母圈知悉未成年子女受託不穩定,故
不願受託照顧未成年子女,A01曾於114年5月27日傳訊告知
未成年子女現在沒有保母要收。A01無固定工作收入,經濟
能力不足照顧未成年子女,反觀A02開設餐飲店,收入穩定
,個人收入約5到8萬元,自未成年子女出生後即負擔所有生
活費用並為主要照顧者,還代A01償還婚前債務87,300元。
茲因A01上開行為已妨礙A02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
擔、侵害A02親權,並曾對A02實施肢體暴力,兩造間存有敵
意且持續衝突,已難以相互信任,共同監護事實上將窒礙難
行,故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爰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
、第4項、第1055條之1第1項第6款等規定,聲請未成年子女
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改由A02單獨任之,並依家事事件法第1
07條第1項規定,命A01交付未成年子女。
㈡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改由A02單獨任之,並不免除
A01應盡之扶養義務,且A02實際照顧未成年子女之生活,所
付出之勞力心力,非不能評價為扶養費之一部,A02與A01應
以1:2之比例分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另參酌未成年子女
居住彰化縣地區,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12年度彰化縣平均
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19,292元,衛生福利部社會救助及社工
司公布臺灣省112年間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4,230元,未
成年子女目前未滿周歲,需全日照顧保護,其教育所需費用
將日漸增加等情,關於未成年子女每月所需扶養費應以18,0
00元為適當。故A01每月應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為12,000
元(計算式:18,000×2/3=12,000)。爰依民法第1119條、
第1115條第3項、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準用同法
第100條第4項等規定,請求A01按月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
費12,000元至其成年之日止。
㈢答辯意旨:A02不知未成年子女在A01處受照顧情形。A02於11
4年2月間未探視未成年子女,係因擔心違反保護令。A01於1
14年5月17日傳訊息說有聲請暫時探視,所以不把未成年子
女帶來,5月31日則未進行探視。A01之○○保險經紀人無固定
收入,仲介部分換了5家仲介公司,○○部分不確定是否有5萬
元收入。A02在員林開店,114年6月1日開發票後,收入應該
會更多。
㈣聲明:⒈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原協
議雙方任之,聲請酌定改由A02單獨任之。⒉A01應自裁定確
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甲○○滿18歲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前給付A02關於未成年子女甲○○扶養費12,000元,並由A02
代為管理之用。前開給付,每有遲誤一期履行者,期後六期
(含遲誤期)視為亦已到期。⒊A01應自裁定確定之日起,將
未成年子女甲○○交付A02。⒋A01之聲請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兩造原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甲○○,嗣於113年5月2
0日協議離婚,約定未成年子女由兩造擔任親權人,未成年
子女自113年8月1日起與A01同住並受照顧等事實之情,有離
婚協議書、戶口名簿在卷可參,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
真正。
㈡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行使負擔部分:
1.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
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
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
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
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
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
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
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㈠子女
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㈡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
之需要。㈢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
及生活狀況。㈣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㈤父母子女
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㈥父母
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
為。㈦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民法第1055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3項、第105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
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或建議,家
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亦有規定。
⒉本院為明瞭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有無改定之必要,且究由兩造何方擔任親權為適當一節,
乃依職權請本院家事調查官對兩造及未成年子女進行訪視,
結果略以:「伍、總結報告:一、綜合分析(一)A02部分1
.身心狀況:A02自述睡眠良好,身體健康。無身心科就診紀
錄與重大傷病狀況。無抽菸習慣。每月飲酒1-2次,自述陪
伴未成年子女期間不喝酒、不玩電動。調查期間觀察A02情
緒穩定,能坦承其過往於兩造衝突期間曾有自傷行為或威脅
要自殺,身心狀況大致穩定。2.經濟狀況:員林市○○○○店長
,有2名正職員工和1名兼職員工,工作時間為上午9時30分
至下午2時,和下午5時至8時,A02自述主要工作時間為上午
9時30分至下午2時。輪休:月休8-10日。月收入5-8萬元。
年資4年。評估工作經濟狀況大致穩定。3.居住環境:⑴現居
所為3樓透天厝,租賃。1樓為店面,2樓為倉庫,3樓為生活
空間,為1房1曬衣間1衛浴格局。A02與未成年子女同房就寢
,陳設有兒童椅、玩具、童書、童車、澡盆、奶瓶消毒鍋等
兒童生活用品,地面鋪設遊戲軟墊,樓梯等處安裝安全圍欄
,評估居家環境寬敞整潔,具安全性。⑵住所為4樓透天厝,
5房2廳6衛浴格局。A02與阿姨、表弟、表妹共同購買,位於
學區內。1樓為客廳、廚房和衛浴;2和3樓皆為2房2衛浴格
局。A02與未成年子女於3樓臥房同寢,臥房為套房格局,陳
設有雙人床、沙發、遊戲區(床)及兒童鞦韆等。觀察居家
環境寬敞整潔,具安全性與穩定性。4.家庭關係:A02於現
居所獨自居住。妹妹已婚,育有1子(2歲),住花壇,兄妹
往來頻繁,妹妹能分享育兒知識並協助照顧未成年子女。住
所為阿姨、表弟、表妹居住,A02每月返回住所1-2次,與阿
姨、表弟妹關係良好。實地訪視期間,A02阿姨表示其工作
時間彈性,願協助照顧未成年子女。觀察A02雖未與家人同
住,然阿姨、妹妹能協助照顧未成年子女,於家庭支持系統
為正向評估。5.親職能力:A02能理解未成年子女之身心發
展、生活作息和喜好,能依未成年子女作息適量提供飲食,
協助清潔,也能陪伴其遊戲、外出和就醫,能進行教育規劃
,於基本親職能力為正向評估。實地訪視期間觀察A02能留
意未成年子女動向與安全,未成年子女能主動親近A02,依
偎A02或坐在他腿上,常有笑容,一度躺在床上持續發出笑
聲,觀察未成年子女與A02互動親密自然,有正向情感依附
。6.未來撫育規劃:A02以A01113年8至9月間擅自帶離未成
年子女同住生活、兩造溝通困難,及A02工作與經濟狀況穩
定,照顧子女較細心,期望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由A02單獨任之。規劃未成年子女就讀小學前與A02於現居所
(員林)同住;就讀鄰近之幼兒園,考量距離近、2歲後銜
接○○○幼兒園等,以○○○托嬰中心為優先規劃。未成年子女就
讀小學起,考量住所位於學區內,規劃於住所(神岡)同住
,將視店面經營和投資狀況彈性調整。評估撫育規劃具體可
行。7.友善父母態度:就未成年子女與兩造之相處情形及A0
2之會面交往規劃觀之,A02過往未有阻攔A01探視未成年子
女之表現,願告知A01未成年子女就讀之托嬰中心或學校,
同意A01在不影響未成年子女學習之前提下前往托嬰中心或
學校探視,能支持未成年子女與A01維繫親子關係,具友善
父母態度。(二)A01部分1.身心狀況:A01自述睡眠良好,
身體健康,無抽菸和飲酒習慣。3年前曾因心情不佳於員林
基督教醫院身心科就醫3-5次,服藥2-3日後因「沒效果」未
繼續服藥。A01表示近期查到心情不佳是「冤親債主」所致
,近期找台南的宮廟遠端處理後心情較好。另一方面,A01
於調查期間表示「113年6月底」因兩造爭執而攜未成年子女
於住所同住迄今,其所述之兩造爭執時間核與實情(113年8
月2日)不符,有113年度家護字第140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成人保護事件通報表附卷可稽。2.工作與經濟狀況⑴A01表示
曾從事保險工作2年,曾於○○任職,113年11月起於○○任職。
113年7-8月迄今從事房仲工作,陸續於00○○、○○、○○和○○○○
任職(底薪每月3萬多元)。114年4月11日電話聯繫時,A01
表示現從事保險工作(每月底薪6萬元),另配合友人從事
房仲(未實際執業),從中抽傭。114年1月迄今未投保勞健
保。 ⑵查A01勞保投保紀錄,111年11月至113年12月31日間
曾陸續於○○○建築師事務所、○○鋼鐵工程、○○車業和○○建築
師事務所任職,最長任職時間為3月餘,113年12月31日迄今
無勞保投保紀錄。⑶綜上,雖A01表示113年11月起於○○從事
保險工作,另配合友人從事房仲(未實際執業),從中抽傭
,然就其過往工作經歷(勞保投保紀錄和房仲轉職情形等)
評估其工作轉變頻率甚大而不穩定,足認A01生活環境及經
濟存有變數,恐不利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穩定。3.居住環境:
住所為住宅合併工廠,住所為3.5樓透天厝,家人所有,5房
3廳4衛浴格局。屋外有空地。1樓為客廳、廚房、2間辦公室
、2房和1衛浴。2樓為2房1衛浴。3樓為1房1衛浴1神明廳。A
01表示其與未成年子女於1樓或2樓房間就寢。觀察客廳陳設
有推車、童車;1樓臥房為和室設計,鋪設3張床墊;2樓陳
設有雙人床、兒童玩具等。觀察居家環境大致整潔,具穩定
性。4.家庭關係:A01與母親、妹妹、未成年子女同住。母
親52年生,身體健康,宇田食品主管,工作時間為上午8時
至下午6時,偶加班至下午8時。妹84年生,與表姊合作經營
蝦皮賣場,工作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11或12時。母親能協
助餵食、照看未成年子女,也能準備粥(加地瓜、蔬菜或吻
仔魚)等供未成年子女食用。本案訪視期間未遇A01母親,
據A01陳述觀之,其母親能協助照顧未成年子女,家庭支持
系統尚可。5.親職能力:觀察A01能理解未成年子女之生活
作息和身心狀況,能準備飲食並協助餵食,也能留意未成年
子女動向和安全,在未成年子女因碰撞哭泣時予以安撫。⑴
預防接種:A01於實地訪視期間稱「未成年子女之預防接種
正常,114年1月為最近一次接種時間,為『腸病毒』疫苗2支
,由花壇○姓保母陪同接種。然查未成年子女兒童健康手冊
之預防接種時程及紀錄表,其114年1月7日接種麻疹腮腺炎
德國麻疹混合疫苗、水痘疫苗(預約時間為113年12月21日
),與A01之陳述不一致。另查,預約時間為113年12月5日
之流感疫苗第二劑、預約時間為114年1月14日之13價結合型
肺炎鏈球菌疫苗,皆尚未接種。觀察A01未能具體掌握未成
年子女預防接種情形,也未能依預約日期安排未成年子女接
受疫苗接種。⑵未成年子女托育:就A01及調查所得資料觀之
,未成年子女原就讀○○○托嬰中心,113年9月迄今A01陸續安
排於○○托嬰中心、花壇○姓保母、大村○姓保母、「○○○」(
臉書暱稱)保母和現任保母處受照顧,於7月餘內轉換5處托
育處所,安排未成年子女於無照保母(「○○○」保母和現任
保母)處受照顧,A01甚至不清楚保母本名,足認A01之子女
托育規劃轉變頻率甚大且不穩定,且未能積極考量未成年子
女之身心需求,不利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穩定。另外,觀察A0
1為未成年子女轉換托育處所之考量不乏「老師未告知A02前
往○○○探視之訊息」、「托嬰中心或保母擔心A02前往該處找
尋未成年子女」等,雖於到院調查期間(114年3月19日)以
簡訊通知A02「弟現在換保母,在員林園那邊」,並於本院
基本資料表中填寫保母所在地址,然旋於同月底再次調整托
育處所,並表示基於保護未成年子女,期望保密未成年子女
之保母所在處所,拒絕告知A02未成年子女所在。查A01主張
因認A02有暴力傾向,故不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有蓄意隱
匿未成年子女行蹤,又未舉證證明有何禁止A02知悉未成年
子女所在之必要,有本院114年度家護聲字第13號民事裁定
附卷可稽。綜上,A01蓄意隱瞞未成年子女受照顧地點,拒
不告知A02未成年子女所在,友善父母態度顯有不足。6.未
來撫育規劃⑴A01考量A02有暴力因子、無後盾、不願配合處
理未成年子女相關事宜,及擔憂A02日後可能向未成年子女
要錢、未成年子女由A02主要照顧可能走偏等,期望未成年
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A01單獨任之。觀察A01以A02父
親曾向家庭成員要財產、A02曾向A01要錢等為由,主觀推論
A02日後可能也會向未成年子女要錢,是否可認有正當理由
,已屬有疑,其亦無法證明未成年子女由A02主要照顧可能
走偏,其以此作為爭取親權之理由,倘未成年子女由A01主
要照顧,恐致使未成年子女涉入父母衝突中而面臨忠誠壓力
之議題。⑵教育規劃部分:A01規劃未成年子女2歲就讀慈愛
幼兒園或福瑞斯特國際幼兒園,已報名慈愛幼兒園。小學以
就讀僑信國小為優先考量,若未成年子女對語言有興趣,規
劃就讀台中麗喆雙語國中小。對照A01於社工訪視期間之陳
述,在小學教育規劃有所變動。 7.友善父母態度⑴觀察A01
以未成年子女會面前/後有躺在地上、以後腦撞牆、咬人、
磨牙、哭醒等情緒不穩定表現,會面後下午10或11時才願就
寢且需大量睡眠,較黏A01等,認定會面對未成年子女身心
有負面影響,恐無法承受來回在父母之間。另以未成年子女
會面後體重變輕為由,懷疑A02會面期間未予餵食;以未成
年子女於打開尿布時哭泣,懷疑A02可能侵犯未成年子女。
評估其以未成年子女情緒或作息不穩定,質疑A02照顧不周
,恐未能支持未成年子女與A02會面交往,不利未成年子女
身心發展及其與A02之親子關係維繫。⑵據兩造陳述觀之,A0
1113年8月未經A02同意即攜離未成年子女,並於113年9月私
自移轉未成年子女學籍,另於113年8月(或9月)至114年3
月3日間封鎖A02LINE和電話等通訊方式,評估其有限制未成
年子女與A02接觸之表現。(三)未成年子女部分訪視時,
未成年子女年滿1歲3月,語言理解與表達能力不足,未能理
解親權意義,未能表達被照顧經驗及與照顧者之互動情形。
觀察未成年子女衣著乾淨整齊,身高及體重略低於同齡孩童
,行為及情緒表現合宜,可與人親近及互動,身體外觀大致
無傷痕。訪視時觀察未成年子女能可以走得穩、走得快,數
次成功以湯匙將東西送進口中,動作發展大致正常;其能表
達「ㄇㄢㄇㄢ」等單詞,尚未能有意義的說爸爸、媽媽等語彙,
能以手指物品表達。查未成年子女兒童健康手冊113年11月5
日之健康檢查紀錄為身長68.5公分(低於第3百分位),體
重7.6公斤(第3-15百分位),頭圍44公分(第3-15百分位
);身體診察:無特殊發現;發展評估:通過。整體評估未
成年子女目前身型較低於同齡孩童,身心發展大致正常,其
與A01、A02有正向情感依附關係,受照顧情形尚可。二、處
遇建議:就調查期間之理解,兩造之親職意願與動機,可深
刻感受到兩造皆期待給予未成年子女最佳照顧之用心,兩造
目前之居住環境、家庭支持系統皆穩定,然兩造離異,為使
未成年子女得有一長期穩定之成長環境,勢得衡酌雙方優勢
,從中擇一。A01工作轉變頻率甚大而不穩定,其工作與經
濟狀況存有變數;未能具體掌握未成年子女預防接種情形,
也未能依預約日期安排未成年子女接受疫苗接種;子女托育
規劃轉變頻率甚大且不穩定,安排未成年子女於無照保母處
受照顧,A01甚至不清楚保母本名,其托育規劃未能積極考
量未成年子女之身心需求,不利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穩定。另
一方面,A01113年8月未經A02同意即攜離未成年子女,並於
113年9月私自移轉未成年子女學籍,另於113年8月(或9月
)至114年3月3日間封鎖A02LINE和電話等通訊方式,限制未
成年子女與A02接觸。又,A01以A02父親曾向家庭成員要財
產、A02曾向A01要錢等為由,主觀推論A02日後可能也會向
未成年子女要錢,及未成年子女由A02主要照顧可能走偏等
作為爭取親權之理由;以未成年子女情緒或作息不穩定,質
疑A02照顧不周,並認定會面對未成年子女身心有負面影響
,同時蓄意隱瞞未成年子女受照顧地點,拒不告知A02未成
年子女所在,友善父母態度顯有不足。反觀,A02之身心狀
況、工作經濟、居住環境和家庭支持系統皆具穩定性,未成
年子女與其互動親密自然、常有笑聲,有正向情感依附,於
親職能力為正向評估。其未來撫育規劃具體可行,過往未有
阻攔A01探視未成年子女之表現,願告知A01未成年子女就讀
之托嬰中心或學校,同意A01在不影響未成年子女學習之前
提下前往托嬰中心或學校探視,能支持未成年子女與A01維
繫親子關係,具友善父母態度,對未成年子女無未盡保護教
養義務或不利未成年子女等明顯不適任親權人之情事。調查
期間觀察兩造關係緊張且僵化,A01較缺乏友善父母之態度
、內涵與教養態度,若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兩
造共同任之,恐加重雙方衝突進而影響子女受照顧之需求與
權益,故宜由兩造之一方獨任親權人。觀察A02於身心狀況
、居住環境、親職能力等皆能提供未成年子女穩定的生活照
顧,能支持未成年子女與A01相處互動,衡酌父母適切之比
較衡量、友善父母原則,建議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
負擔由A02單獨任之,較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有
本院113年度家查字第30、31號家事事件調查報告(下稱家
調報告)附卷可稽。A01雖指稱上開家調報告多聚焦在A01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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