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聲請人因對於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0000號聲請通常保護令
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為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又聲請人於書狀內主張將本案重新分案處理,上開案件已審理終結,聲請人此部分主張於法無據,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楹榆 法 官 楊鑫忠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