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4年度,32號
CHDV,114,家聲,32,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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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陳汯

關 係 人 甲○○
乙○○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未成年子女丙○○之程序監理人,聲請酌定程序
監理人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36,000元,並由關
係人甲○○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6號裁定選任為關係人甲○○、乙○○所生未成年子女丙○○之程序監理人,業已依法執行職務完畢。為此,請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規定,請求酌定程序監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新台幣(下同)36,000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
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
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
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
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
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
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於為前2項裁定前,
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
第1項之事由釋明之,且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預納一部或全部,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
辦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關係人甲○○、乙○○因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
務行使負擔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6號民事裁
定,選任聲請人為未成年子女丙○○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
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完畢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復有聲請人所提收費項目、收費明細在
卷足憑,是聲請人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報酬。經本院電詢關
係人甲○○、乙○○就本件表示意見,該二人均表示無意見,此
有本院114年8月12日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本院按上揭標
準,並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
序監理人執心理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暨考量本案聲請人
執行職務內容包括:電訪關係人甲○○、乙○○各10次、15次,
家訪關係人甲○○、乙○○各2次,與未成年子女丙○○互動觀察
評估3次,電訪幼兒園老師1次,開庭1次,製作報告書1份等
情,本院認就本件報酬酌定為36,000元為合理。再又此部分
程序監理人之報酬依法核屬聲請程序費用之一部分,且程序
監理人係由關係人甲○○聲請選任,應由關係人甲○○負擔,方
屬公允,爰命由關係人甲○○負擔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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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