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
原 告 江素淨
訴訟代理人 胡陞豪律師
被 告 江錫修
特別代理人 江志瑋
被 告 江錫儒
江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江宮田、江陳紡所遺留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附表
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原告、被告江錫修、江錫儒、江素蓮各負擔1/4。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江宮田於民國110年4月11日死亡,遺有
如附表一編號1至28所示遺產,兩造及江陳紡分別為被繼承
人江宮田之子女及配偶,為被繼承人江宮田之法定繼承人,
應繼分各為5分之1,然江陳紡嗣後於111年11月23日死亡,
其對被繼承人江宮田之應繼分亦由兩造所繼承,江陳紡遺有
如附表一所示繼承自配偶江宮田處公同共有部分遺產及編號
29至35之遺產,故兩造就被繼承人江宮田、江陳紡之應繼分
各為1/4,本件兩造就江宮田、江陳紡遺產分割無法達成協
議,前述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事由,兩造亦未訂有不分割之
約定,亦無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爰依民法第1164
條之規定,請求就被繼承人江宮田、江陳紡所遺如附表一所
示之遺產予以分割,兩造前曾協商土地部分依應繼分分割為
分別共有,建物部分依目前使用現況,由被告江錫修取得彰
化縣○○鄉○○路0段000號、江錫儒取得彰化縣○○鄉○○路0段0號
、原告取得彰化縣○○鄉○○路0段00號、江素蓮取得父母之存
款,並不另為鑑價補償,已得江錫儒、江素蓮同意。並聲明
:兩造就被繼承人江宮田、江陳紡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應予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
二、被告則以:
㈠江錫儒、江素蓮:同意原告分割方案。
㈡江錫修:伊曾出資修繕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彰化縣○○
鄉○○路0段00號,但目前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同意原告分割
方案。
三、本院判斷: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
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
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
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之被
繼承人江宮田於110年4月11日死亡、江陳紡於111年11月23
日死亡,兩造均為其現存法定繼承人,兩造之應繼分均為1/
4等情,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財政部中區國
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房屋稅籍證明書、存款餘額證明書等件在卷可佐,亦為被告
所不爭執,堪以認定。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
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為民
法第830條第2項所明定。準此,公同共有遺產之分割,於共
有人不能協議決定分割方法時,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準用同
法第824條第2項、第3項為分配。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
產分割,其目的在於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
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所謂應繼分係各繼承人對於遺
產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並非對於個別遺產之
權利比例,因此分割遺產並非按照應繼分比例逐筆分配,而
應整體考量定適當之分割方法,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
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
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
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不受繼承人所主張
分割方法之拘束。原告主張就附表一土地部分,由兩造依應
繼分比例維持分別共有,建物部分分歸原告、被告江錫修、
江錫如單獨所有、存款部分分歸被告江素蓮所有,此為被告
所同意,且並無不公平之情形,應屬適當。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查本件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
由兩造比例負擔,始屬公平。而被告於分割後得自由處分其
分別共有部分,均蒙其利,爰審酌兩造各自因本件分割訴訟
所得之利益等情,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及被告黃金喜、
黃銘洲平均分擔為妥適,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附表一:江宮田、江陳紡之遺產
編號 被繼承人 項目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元) 分割方法 1 江宮田 土地 彰化縣○○鄉○○段 0000地號 183/4104 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1/4維持分別共有。 2 彰化縣○○鄉○○段 000000地號 183/4104 3 彰化縣○○鄉○○段 0000地號 183/4104 4 彰化縣○○鄉○○段 000000地號 183/4104 5 彰化縣○○鄉○○段 0000地號 0000000/00000000 6 彰化縣○○鄉○○段 000000地號 0000000/00000000 7 彰化縣○○鄉○○段 0000地號 0000000/00000000 8 彰化縣○○鄉○○段 000000地號 0000000/00000000 9 彰化縣○○鄉○○段 0000地號 126361/855000 10 彰化縣○○鄉○○段 0000地號 0000000/00000000 11 彰化縣○○鄉○○段 0000地號 132517/855000 12 彰化縣○○鄉○○段0 地號 132517/855000 13 彰化縣○○鄉○○段0 地號 0000000/00000000 14 彰化縣○○鄉○○段000 地號 0000000/00000000 15 建物 彰化縣○○鄉○○村○○路0段000號 全部 分歸被告江錫修單獨所有。 16 彰化縣○○鄉○○村○○路0段0號 全部 分歸被告江錫儒單獨所所有。 17 彰化縣○○鄉○○村○○路0段00號 全部 分歸原告單獨所有。 18 存款 花壇郵局帳號&ZZZZ; 00000000000000 存款 355,977 分歸被告江素蓮單獨所有。 19 田尾郵局帳號&ZZZZ; 0000000000定期存款 400,000 20 田尾郵局帳號000000000 定期存款 300,000 21 田尾郵局帳號000000000 定期存款 300,000 22 田尾郵局帳號000000000 定期存款 150,000 23 田尾郵局帳號000000000 定期存款 200,000 24 田尾郵局帳號000000000 定期存款 80, 000 25 田尾郵局帳號000000000 定期存款 200,000 26 田尾郵局帳號000000000 定期存款 150,000 27 田尾溪畔農會00000000000000 3,514 28 田尾溪畔農會 00000000000000 18,157 29 江陳紡 存款 田尾鄉農會帳號&ZZZZ; 00000000000000 存款 33,532 30 田尾鄉農會帳號&ZZZZ; 00000000000000 存款 7, 550 31 田尾鄉農會帳號&ZZZZ; 00000000000000 存款 10 32 田尾郵局帳號&ZZZZ; 00000000000000 存款 9, 823 33 田尾郵局帳號&ZZZZ; 00000000000000 存款 508 34 田尾郵局帳號&ZZZZ; 000000000 存款 300,000 35 田尾郵局帳號&ZZZZ; 000000000 存款 1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