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4年度,42號
CHDV,114,家繼簡,42,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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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42號
原 告 李昆燈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李岳庭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二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
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並提出於法院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
、第244條第1項第2款亦明。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6月5日提出於本院之請求分割遺產狀
案由請求亡者王慧珍銀行保險箱財產分割處分事。未載明訴
之聲明、事實理由,致本院無從知悉本件起訴之事件究為請
求分割遺產或請求開啟保險箱,難認已具體為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原告應提出完整起訴狀及與被告人數相同之繕本。
㈠原告如係起訴請求分割遺產,應以除原告以外之全體繼承
人為被告,始為當事人適格,起訴狀應載明全體被告姓名、
住所,請求分割之遺產範圍(作成附表)、全體繼承人應繼
分比例、分割方案。㈡原告如係請求開啟並取回王慧珍所遺
土地銀行彰化分行保險箱內物品,應補正被告姓名、住所,
起訴聲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㈢如原告所請
求非上述事項,仍應特定本件訴訟標的,表明訴之聲明及事
實理由。
三、爰裁定如上。原告如不懂法律,得自行請教律師或其他熟稔
法律規定之人,不懂法律非遲誤上開期日之正當事由,附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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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