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救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吳O萍
代 理 人 詹閔智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吳O宏
林O元
林O怡
林O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
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簡稱法扶會)彰化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准
予訴訟救助。
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
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經查:本件業
據聲請人提出法扶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專用委任
狀(均附於本院114年度家繼簡字第38號案卷中)等為證,此
外並無不符上開規定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尚無不合,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