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即清算人 劉明雄
上列聲請人因英屬開曼群島商怡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五年二月
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
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
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英屬開曼群島商怡萱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因資產尚未清理處分完成,致無
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本院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經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25
號卷宗審查無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郭浩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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