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1554號
CHDV,114,司繼,1554,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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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554號
聲 請 人 莊谷中地政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丁江霖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參萬
伍仟元,及確定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捌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丁江霖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071號裁
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丁江霖之遺產管理人且已聲請公示催告,
因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於強制執行程序進行拍賣且拍定,經
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7869號執行事件承辦股通知聲請人即
將進入分配階段,為此聲請酌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
付費用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
  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
  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
  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
  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
  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為之主張,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071
號、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3號、111年度司執字第37869號卷
宗核閱無誤,且被繼承人死亡時,無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
人,自難期待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得召開並酌定遺產管理人
之報酬,則聲請人管理遺產之職務雖尚未完全終結,惟於本
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7869號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後,相關費用
請求權將無從實現,有即時於前開強制執行程序中聲明參與
分配之必要,是聲請人請求酌定報酬,非無理由,應予准許
。  
 ㈡聲請人主張就任遺產管理人後,進行之遺產管理工作包括確
認繼承狀況、聲請公示催告、遺產搜尋調查、編制遺產清冊
、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彙整債權人陳報債權、參與強制執
行程序、申報遺產稅等事宜,另於管理遺產期間所支出之代
墊費用,依據聲請人所提之單據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28
8元。審酌聲請人處理前揭事務之繁簡、時間並考量本件遺
產法律關係及不動產拍定金額等情,本院認本件核予遺產管
理人之報酬以35,000元為適當,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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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