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357號聲 請 人 敦仁醫院法定代理人 胡延忠 上列聲請人敦仁醫院因與相對人周香辛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敦仁醫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系爭本票原本一件。二、請釋明是否曾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本票請求付款,並請表明提 示之日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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