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283號
CHDV,114,司票,1283,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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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83號
聲 請 人 葉家閎
上列聲請人葉家閎因與相對人王紹猶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葉
家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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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