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280號聲 請 人 黃伯倫 上列聲請人黃伯倫因與相對人郭春甫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伯倫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本院得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如未釋明,視同自認係 自聲請狀附本票所載到期日起算利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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