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1080號
CHDV,114,司票,1080,202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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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80號
聲 請 人 埔基醫療財團法人埔里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蘇世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須提出本票原本供審核,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序及要件。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黃杰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7月9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票,
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
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揭條文,其聲請即不
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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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