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蘇龍昇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唐進成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