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洪志騰
相 對 人 蕭智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相對人於民國113年8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向聲請人前開借款之擔保,設定2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
,債務清償日期為113年11月19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
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本票、借據、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
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
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
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53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0 彰化縣 社頭鄉 武東 0000-0000 00000.00 000000分之135335
(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53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0 00000-000 彰化縣○○鄉○○巷0○00號 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農舍、鋼筋混凝土造;2層 一層:125.18;二層:125.18;總面積:250.36 電梯樓梯間:9.68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