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49號聲 請 人 莊世德 上列聲請人莊世德因與相對人黃張省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莊世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所有權人黃張省部分,含他項權利部分)。二、抵押債權及債權已屆清償期之釋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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