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玉音(原名黃眉飾)
代 理 人 白佩鈺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0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如附表一更生方案「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一之一更生方案「貳更生清償
分配表單位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附表一:更生方案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債權金額(元)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元) 1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1,936,164 94.65 8,519 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3,678 0.67 60 3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754 4.68 21 總計 2,045,596 100 9,000
附表一之一:更生方案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債權金額(元)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元) 1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1,936,164 94.65 8,519 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3,678 0.67 60 3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754 4.68 421 總計 2,045,596 100 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