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5771號
CHDV,114,司執,55771,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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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5771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代 理 人 楊富茗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債 務 人 鄭進興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華溙園藝有限公司之薪資債 權,而查第三人營業所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新北市 板橋區,有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屬有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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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