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900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23樓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理勤孝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思帆即陳玉梅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是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 人死亡者,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3項規定,固得續行強制執 行,但債務人於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者,無當事人能力,法 院無從命為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4年8月11日聲請對債務 人陳思帆即陳玉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已於112年6月12日死 亡,有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債務人於強制執行 開始前死亡,本件債權人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強制 執行,無從命債權人為補正,依首揭說明,債權人強制執行 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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