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52881號
CHDV,114,司執,52881,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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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881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之
            1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住同上
代 理 人 邱漢欽  住同上
債 務 人 陳尚甫  住彰化縣二林鎮南光里大成路一段487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科博館分公司之存款債權,而查第三人營業所即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臺中市,有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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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博館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