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784號
CHDV,114,司促,8784,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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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84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杰


上列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因與債務人徐瑛穗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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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