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744號
CHDV,114,司促,8744,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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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4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許育愷

許麗鈴

許財榮

一、債務人許育愷許財榮許麗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188,7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許育愷許麗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14,97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許育愷前就讀環球技術學院期間,邀同債務人許
財榮、許麗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
萬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份,並陸續動用撥
款8筆,共計新臺幣330,022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
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
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
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㈡另債務人許育愷前就讀雲林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許
麗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之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份,並陸續動用撥款3筆
,共計新臺幣263,528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
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
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
㈢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七條之約定:借款人所負任何 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本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如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
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借款利率加年率
1%固定計算。詎債務人許育愷自民國114年5月29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聲請人已將本借款轉列催收款項。迄今債務人
尚欠本金新臺幣(一)188,724元、(二)214,978元及請求標
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
,另債務人許財榮許麗鈴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實感德便。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74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8724元 許育愷許財榮許麗鈴 自民國114年4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002 新臺幣214978元 許育愷許麗鈴 自民國114年4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8724元 許育愷許財榮許麗鈴 自民國114年5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14978元 許育愷許麗鈴 自民國114年5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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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