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8699號債 權 人 張肇元 上列債權人張肇元因與債務人陳景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張肇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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