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603號
CHDV,114,司促,8603,202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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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鄭淮恩郭春梅之繼承人



鄭明雄郭春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鄭明雄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春梅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鄭淮恩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陸佰參拾
柒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
7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債務人鄭明雄應於
繼承被繼承人郭春梅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鄭淮恩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查債務人鄭淮恩郭春梅之繼承人前就讀修平科技大
學時,邀第三人郭春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1
13年3月9日歿)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
款二筆,金額120,316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惟債務人鄭淮恩自應還款日民國114年03月21日起,並
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55,637元整及逾期利息
、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
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
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第三人郭
春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113年3月9日歿)既
為其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 依據司法院網站司法公告查詢之家事事件(繼承事件)
公告查詢結果表示,查無被繼承人郭春梅之繼承人聲請
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另被繼承人郭春
梅其配偶鄭明雄為法定繼承人,應依民法第1148、1153
條規定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2規定,對被繼承人
之債務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爰債務人
鄭明雄應對被繼承人郭春梅所擔保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
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 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
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
債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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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