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513號
CHDV,114,司促,8513,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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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513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北港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蕭美文
代 理 人 張虹儒
上列債權人雲林縣北港鎮公所因與債務人陳氏商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雲林縣北港鎮公所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氏商(住彰化縣○○鄉○○村○○街00巷00號1樓
)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省略),倘係外籍人士,請
提出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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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