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440號
CHDV,114,司促,8440,202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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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40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代 理 人 劉乃綺
債 務 人 林佩如(即余宇誠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余宇誠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以下同)7,008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宇誠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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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