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440號
CHDV,114,司促,8440,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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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40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代 理 人 劉乃綺
債 務 人 林佩如即余宇誠之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因與債務人林佩如即余宇誠
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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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