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218號
CHDV,114,司促,8218,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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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18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界灯
代 理 人 楊怡妮
債 務 人 廖文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9,987元,及自民國114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
年息百分之1.915計算,並自民國114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
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3.309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
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依逾期本金部分改按
本會基準利率百分之2.953加五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標準
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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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