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170號
CHDV,114,司促,8170,202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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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70號
債 權 人 郭坤昌
債 務 人 余聰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
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亦有明文。又所謂
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
之證據而言。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應專就債權
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
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
,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駁回支付命令之聲
請。經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據債權
人所提資料,形式上難認債權人已就其請求為釋明,本院復
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對債務人梁
雅玲請求「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之釋明資料。惟依債
權人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所提之陳報狀內容所附其與梁茵茵
之對話內容,形式上尚不足以認定債權人對債務人梁雅玲
債權存在,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依首開規定,此部分支付
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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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