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旭廣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正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肆佰貳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旭廣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為週轉
金之需,分別於民國(下同)109年7月7日、110年7月2
8日邀同債務人李正昌(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
),向聲請人申貸借款2筆,各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二)雙方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
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份,按應繳款日
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僅繳付本息至114年2月7
日止即未繳付,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金額,經向債務
人催促要求還款,仍未清償,依約定聲請人自得終止
本借據,追償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故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510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四)另依據客戶留存於本行之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單(
公司戶)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併予陳報債
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請貴院准予將支付命令寄
送至前開居所地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0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2775元 旭廣懋有限公司、李正昌 自民國114年02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八五 002 新臺幣291650元 旭廣懋有限公司、李正昌 自民國114年0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八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2775元 旭廣懋有限公司、李正昌 自民國114年03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002 新臺幣291650元 旭廣懋有限公司、李正昌 自民國114年0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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