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732號
CHDV,114,司促,7732,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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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32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明壽
代 理 人 黃新波
債 務 人 邱垂盛


邱垂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69,037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編 本金金額 利息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起訖日 (民國) 號 (新臺幣) (%) (民國) 1 669,037元 1.67 114年5月15日起至114年11月14日止。 114年6月15日起至114年11月14日止, 按前開年利率之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2.62 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11月15日起至114年12月14日止, 按前開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11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年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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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