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4年度,64號
CHDV,114,勞補,64,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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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4號
原 告 阮氏月
訴訟代理人 廖啓彣律師
被 告 洪宗鄰醫院附設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郭美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
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之第一審裁
判費為2,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另原告應提出正式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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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