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4年度,6號
CHDV,114,勞執,6,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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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蔡沛辰
周子昀
相 對 人 社團法人台灣大愛人文長照創新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林秀如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雲林縣政府民國114年7月28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
(一)資方(即社團法人台灣大愛人文長照創新發展協會)同意
給付勞方6、7月工資蔡沛辰君新台幣52,556元、6月工資周子昀
君新台幣34,235元,服務證明資方以掛號寄出給勞方,勞方表示
同意。(二)給付方式:資方於114年8月1日星期五前匯入勞方
蔡沛辰君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新台幣52,556元整,周子昀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新台幣34,235元整」之內容,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前經雲林
縣政府轉介社團法人雲林縣勞資關係協會彰化縣勞資關係協
進會,指派調解人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所示。詎相對人不 履行該調解內容所載私法上之給付義務,聲請人爰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相符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影本附卷可稽,揆諸首段說明,本院自應裁定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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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