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24號
原 告 詹志誠
訴訟代理人 彭育柔
被 告 詹益宏
詹子賢
詹文凱
紀孝蘇
詹昭鳳
受 告知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三:原告方案相互補償金額配賦表(
幣別:新臺幣)」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三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前權利價值比例
中關於紀孝蘇、詹子賢串聯有誤(原估價報告第50、52頁)
,致各共有人補償金額有誤算情形,是依前開規定,更正如
本裁定附表三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綠株
附表三:原告方案相互補償金額配賦表(幣別:新臺幣) 應補償人紀孝蘇 應補償人詹志誠 應補償人詹文凱 受補償金額合計 受補償人詹益宏 339,547元 399,303元 2,815,981元 3,554,831元 受補償人詹子賢 154,371元 181,538元 1,280,248元 1,616,157元 受補償人詹昭鳳 38,592元 45,385元 320,062元 404,039元 受補償金額合計 532,510元 626,226元 4,416,291元 5,575,0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