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54號原 告 周清桂(即周金標之承受訴訟人) 周世勲(即周金標之承受訴訟人)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蔡弘亮律師被 告 周志平 周玉玲 周欣緯 周鈺誠 周明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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