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554號
CHDV,113,訴,554,202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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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54號
原 告 周清桂(即周金標之承受訴訟人)

周世勲(即周金標之承受訴訟人)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蔡奉典律師
蔡弘亮律師
被 告 周志平
周玉玲
周欣緯
周鈺
周明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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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