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306號
CHDV,113,訴,306,202508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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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原告 蕭麗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4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
,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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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