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22號
CHDV,113,訴,222,2025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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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宇婕


視同上訴
即 被 告 蔡安穀
蔡安忠
黃東閔
蔡金
蔡進南
蔡明傅
蔡麗華
陳美英
江山城
蔡素惠
蔣宏斌

黃明發
黃明財
黃明杉
黄淑玲
黃新硯
蘇清枝
蘇清河
蘇清圳
蘇世宗
蘇阿青
吳文東
吳文財
吳新居
吳素珠
徐基峯
徐淑
徐意𥺁
徐國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宗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蔡宇婕對中華民國11
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5萬8,5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萬6,483元,未據上訴人蔡宇婕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蔡宇婕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繳6萬6,483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劉玉媛
法 官 張亦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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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