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27號
原 告 簡鳳綿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被 告 劉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0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民事
第30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14年8月25日下午4時0分宣判,惟因本件訴
訟之被告國外送達未復,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
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