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1327號
CHDV,113,訴,1327,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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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27號
原 告 簡鳳綿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被 告 劉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4年10月20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民事
第30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14年8月25日下午4時0分宣判,惟因本件訴
訟之被告國外送達未復,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
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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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