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清緞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文賓
陳忠吉
黃庭嘉
黃振榮
黃啟銘
被上訴人
即追加被告 大城市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庭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0萬元(計算式:大城市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200萬
元×10%股權=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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