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142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49號原 告即聲 請 人 乙○○ 被 告即 相 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3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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