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3年度,142號
CHDV,113,婚,142,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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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42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49號
原 告
即聲 請 人 乙○○

被 告
即 相 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3日下午4時20分,在
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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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