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117號
CHDV,112,簡上,117,202508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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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17號
抗 告 人 陳金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靜修間確認界址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
4年8月14日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鏡明
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余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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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