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974號
CHDV,111,訴,974,202508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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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74號
原 告 詹精修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律師
被 告 曾煥平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被 告 詹陳月
詹中瑋
詹中儀

參 加 人 劉阿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16日上午10時45分
,在本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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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