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693號
原 告 吳宜屏
被 告 胡安華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7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胡安華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吳宜屏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