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436號
CHDM,114,金簡,436,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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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4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堂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
字第7717號;本院原案號:114年度金訴字第422號),被告自白
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永堂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處有期
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永堂預見將自己金融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足
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用,他人用以提領後即產生遮斷
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以縱若有
人持以詐欺取財,或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亦不違反其
本意,而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
國113年10月4日某時許,先將其所有之台中商業銀行股份
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中商銀帳戶)
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本案合作金庫帳戶)之存摺封面傳送予姓名年籍不詳
、LINE通訊軟體暱稱「李欣怡」之詐欺集團成員,復於113年10
月5或6日之某時許,前往彰化縣○○鎮○○○0段000號統一超商
梅州里門市,以店到店之方式,將本案台中商銀、合作金庫
帳戶之提款卡,寄送予「李欣怡」指定之人收受,並以LINE
將提款卡密碼告知姓名年籍不詳、LINE通訊軟體暱稱「外匯管
理局張專員」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
台中商銀、合作金庫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
誤,而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台中商銀、合作金庫帳戶
內,款項匯入後,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
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陳永堂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本案台中商銀、合作金庫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偵卷
第255至260頁)。
 ㈢告訴人盧品亨受詐騙部分:告訴人盧品亨於警詢時之證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告訴人盧品亨提供之轉帳交易紀錄(偵卷第38至45頁、第4
9至52頁)。
 ㈣告訴人李閎絃受詐騙部分:告訴人李閎絃於警詢時之證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告訴人李閎絃提供之存摺影本、金融卡影本、臉書對話紀
錄(偵卷第154頁、第157至164頁、第170至173頁)。
 ㈤告訴人江羿均受詐騙部分:告訴人江羿均於警詢時之證言、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江羿均提供之對話紀
錄、轉帳交易紀錄(偵卷第181至209頁)。
 ㈥告訴人黃子瑩受詐騙部分:告訴人黃子瑩於警詢時之證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告訴人黃子瑩提供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紀錄(偵卷第215
至235頁)。
 ㈦被害人曾彬華受詐騙部分:被害人曾彬華於警詢時之證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曾彬華提供之匯款單影
本(偵卷第55至57頁、第71頁、本院卷第69頁)。
 ㈧被害人林筠芳受詐騙部分:被害人林筠芳於警詢時之證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被害人林筠芳提供之對話紀錄、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
卷第77至94頁)。
 ㈨告訴人王霈淳受詐騙部分:告訴人王霈淳於警詢時之證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王霈淳提供之對話紀錄、聊
天紀錄、轉帳交易紀錄(偵卷第100至105頁、第108至117頁
)。
 ㈩告訴人葉紫淇受詐騙部分:告訴人葉紫淇於警詢時之證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葉紫淇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
請書、對話紀錄(偵卷第120至125頁、第129至133頁)。
 告訴人蔡玟倩受詐騙部分:告訴人蔡玟倩於警詢時之證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告訴人蔡玟倩提供之轉帳交易紀錄
、對話紀錄(偵卷第139至149頁)。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台中商銀、合作金庫帳戶之行為,同時侵
害如附表所示之盧品亨、李閎絃、江羿均、黃子瑩、曾彬華、林
筠芳、王霈淳、葉紫淇、蔡玟倩等數人之個人法益,並同時
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罪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幫助他人犯前開罪名,為幫助犯,考量其所犯情節較正
犯為輕,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社會上詐騙歪風猖
獗,且詐騙集團多係使用他人提供之人頭帳戶,竟仍提供本
台中商銀、合作金庫帳戶予他人,使詐欺集團得以利用作
為詐騙之工具,並藉此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致使犯罪難以
查緝,等同助長犯罪,並使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受有
財產上之損害,被告除本案外,別無其他科刑紀錄(見卷附
法院前案紀錄表之記載),素行尚佳,再酌以被告就詐欺取
財部分亦為幫助犯,可責性較低,及被告犯罪所生危害、被
告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職業為水電工、離婚、與父母親
住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關於沒收:
 ㈠被告否認有因本案獲得任何利益(見本院卷第62至63頁被告 之供述),卷內亦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獲有犯罪所得, 故無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之問題。
 ㈡至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然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 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 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 文。本件審酌被告並非實際取得洗錢款項之人,倘對被告宣 告沒收本案洗錢之財物,實有過苛之虞,故不依洗錢防制法 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對被告諭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積揚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心怡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1 盧品亨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5日19時12分許,透過社群平台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與盧品亨取得聯繫,向其誆稱在「eBay商城」網站開立店鋪並儲值,可投資獲利云云,致盧品亨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①113年10月7日10時35分許,匯款93,000元至本案台中商銀帳戶 ②113年10月9日10時3分許,匯款43,000元至本案台中商銀帳戶 2 李閎絃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平台FACEBOOK投放唯一正統狐仙秘術之廣告,嗣李閎絃因感情失利,於113年10月2日16時許,瀏覽該廣告並與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李閎絃誆稱施展法術挽回對方需要付錢云云,致李閎絃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①113年10月12日16時55分許,匯款50,000元至本案台中商銀帳戶 ②113年10月12日16時56分許,匯款8,000元至本案台中商銀帳戶 ③113年10月13日15時29分許,匯款45,000元至本案台中商銀帳戶 3 江羿均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平台FACEBOOK投放唯一正統狐仙秘術廣告,嗣江羿均因感情失利,於113年10月5日12時許,瀏覽該廣告並與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通訊軟體LINE向江羿均誆稱施展法術挽回對方需要付錢云云,致江羿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10月12日17時24分許,匯款40,000元至本案台中商銀帳戶 4 黃子瑩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平台 FACEBOOK投放狐仙秘術廣告,嗣黃子瑩於113年10月9日某時許,瀏覽該廣告並與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向黃子瑩誆稱施展法術挽回對方需要付錢云云,致黃子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10月13日15時1分許,匯款30,000元至本案台中商銀帳戶 5 曾彬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25日21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曾彬華誆稱使用「一九投資」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曾彬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10月8日11時1分許,匯款310,821元至本案合作金庫帳戶 6 林筠芳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平台FACEBOOK投放投資廣告,嗣林筠芳於113年7月間某日時許,瀏覽該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向林筠芳誆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筠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10月8日11時44分許,匯款120,000元至本案合作金庫帳戶 7 王霈淳 詐欺集團成員在社群平台FACEBOOK投放投資廣告,嗣王霈淳於113年8月間某日時許,瀏覽該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聯繫,詐欺集團成員向王霈淳誆稱使用「金玉峰證卷」APP,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王霈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10月11日15時1分許,匯款20,000元至本案合作金庫帳戶 8 葉紫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18日某時許,透過社群媒體抖音及通訊軟體LINE與葉紫淇取得聯繫,向葉紫淇誆稱在網站上買賣可賺取回饋云云,致葉紫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10月11日15時4分許,匯款60,000元至本案合作金庫帳戶 9 蔡玟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初某日時許,透過交友軟體Litmatch及通訊軟體LINE與蔡玟倩取得聯繫,向蔡玟倩誆稱在「FXCM」投資平台下單可獲利云云,致蔡玟倩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右列 帳戶內。 113年10月12日13時2分許,匯款30,000元至本案合作金庫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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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