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4年度,239號
CHDM,114,金簡,239,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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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金簡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可欣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字第1860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
年度偵字第313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可欣幫助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處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
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蕭可欣知悉近年來以虛設、借用或買賣人頭帳戶之方式,供
詐欺者作為詐欺他人交付財物等不法用途多有所聞,而金融
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
徵,已預見將金融機構提款卡及密碼、金融機構帳戶網路銀
行之帳號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予他人,可能使他人用為收受被
害人遭詐騙所匯入款項,以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工具
,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
定故意,於民國112年9月30日某時許,在彰化縣○○市○○路00
全聯福利中心停車場,將其申辦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
行之帳號密碼等帳戶資料,交付給詐欺人員。待詐欺人員取
得郵局帳戶及台新帳戶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向附表所示之
張家豪周靜孜、李依庭徐志宏、黃灯輝、陳嘉宗、陳慧
媛、王秋惠、闕士曄、林玉惠黃聖修賴俊誠陳君豪
吳麗娟林佑穎曾華晟羅雅心簡甄妘、洪梅芳沈庭
歡、郭秀珍蘇彬翔陳幸鋐鍾碧仁(下稱張家豪等24人)
,施用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
員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郵
局帳戶、台新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可欣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
害人張家豪等24人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害人張家豪等24
人提出之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轉帳資料、郵局帳戶開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台新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等在卷可稽。
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除第6
條、第11條外,其餘條文自同年8月2日生效施行(下稱新法)

 ㈠有關洗錢行為之處罰規定,被告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下稱舊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
移列為新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
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並
刪除舊法第14條第3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
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之規定。
 ㈡有關自白減刑規定,舊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新法第23條第
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
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
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㈢被告所犯幫助洗錢之特定犯罪為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之財
物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行,本院
依法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是被告
並無機會於審理中自白,亦無另行具狀為否認之表示等情,
應從寬認定相當於「審判中自白」,又被告無犯罪所得,依
新、舊法規定均應減輕其刑。被告倘適用舊法第14條第1項
之規定,因被告符合舊法第16條第2項而應減輕其刑,復因
舊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即刑法第
339條第1項詐欺罪)最重本刑即5年有期徒刑,其宣告刑之上
限為「有期徒刑5年」,故其量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
、5年以下」;若適用新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因被告
符合新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而應減輕其刑,其量刑範圍
為「有期徒刑3月以上、4年11月以下」。
 ㈣從而,如整體適用新法規定,其最重主刑之最高度較短,對
被告較為有利,應整體適用新法之規定。至於刑法第30條第
2項所規定之幫助犯減刑,係得減、而非必減,故不致影響
其處斷刑之上限,且此係另行適用刑法規定之結果,非洗錢
防制法修正前、後比較適用之範圍,附此敘明。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
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
 ㈢被告符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減刑規定,已如
前述,應予減輕其刑。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
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犯罪情節較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
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遞減輕之。
 ㈣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編號20),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之被害人沈庭歡部分之犯罪事實相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
及洗錢犯行,然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供他人非法使用,助長詐
欺犯罪風氣,造成民眾受有金錢損失,增加國家查緝犯罪及
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
,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情節、造成之損害、坦承犯行之態度,及未與任何被害人達
成調解或賠償損害之情形,有本院調解回報單、電話洽辦公
務紀錄單可參,並考量被告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奇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王念珩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佩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忻彤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張家豪 (提告) 於112年9月15日前某日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台股巔峰論壇」、暱稱「Coinlifee亞太金牌客服」與張家豪取得聯繫,佯稱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 112年10月10日13時5分許 2萬元 郵局帳戶 2 周靜孜 (提告) 於112年7月5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前程似錦》秉霖商學院」、暱稱「陳秉霖」、「likescoin客服專員001」與周靜孜取得聯繫,佯稱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 ①112年10月7日11時26分許 ②112年10月5日9時54分許 ③112年10月7日11時34分許 ④112年10月8日13時20分許 ⑤112年10月9日12時許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③10萬元 ④10萬元 ⑤10萬元 ①台新帳戶 ②郵局帳戶 ③郵局帳戶 ④郵局帳戶 ⑤郵局帳戶 3 李依庭 (提告) 於112年4月初某日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裕銘-實戰教學商學院」、暱稱「林曉丹」與李依庭取得聯繫,佯稱使用指定網站「likescoin」投資虛擬貨幣穩賺不賠。 112年10月5日10時54分許 3萬元 郵局帳戶 4 徐志宏 (提告) 於112年10月5日前某日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與徐志宏取得聯繫,佯稱使用指定平台「likescoin」投資虛擬貨幣穩賺不賠。 112年10月7日12時8分許 3萬元 郵局帳戶 5 黃灯輝 (提告) 於112年9月20日11時33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欣桐」與黃灯輝取得聯繫,佯稱使用指定平台「Coinlifee」投資虛擬貨幣穩賺不賠。 ①112年10月6日19時35分許 ②112年10月6日19時52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①郵局帳戶 ②郵局帳戶 6 陳嘉宗 (提告) 於112年9月18日前某日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陳嘉宗取得聯繫,佯稱使用指定平台「likes」投資虛擬貨幣穩賺不賠。 112年10月4日10時49分許 3萬元 郵局帳戶 7 陳慧媛 於112年9月7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與陳慧媛取得聯繫,佯稱使用指定平台「likescoin」投資虛擬貨幣穩賺不賠。 112年10月6日14時42分許 2萬元 郵局帳戶 8 王秋惠 (提告) 於112年9月初某日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狂飆論股社團」、暱稱「陳建南」與王秋惠取得聯繫,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 112年10月7日16時3分許 1萬元 郵局帳戶 9 闕士曄 (提告) 於112年7月初某日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紹德」與闕士曄取得聯繫,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 112年10月9日14時58分許 3萬元 郵局帳戶 10 林玉惠 於112年7月下旬某日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破繭成蝶」、暱稱「陳卓然!」與林玉惠取得聯繫,佯稱使用指定平台「likescoin」投資虛擬貨幣穩賺不賠。 112年10月7日14時7分許 1萬元 郵局帳戶 11 黃聖修 (提告) 於112年8月中旬某日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暱稱「張倍銘」與黃聖修取得聯繫,佯稱使用指定平台「lifee」投資虛擬貨幣穩賺不賠。 ①112年10月10日11時55分許 ②112年10月10日11時56分許 ③112年10月13日10時37分許 ④112年10月13日10時38分許 ①5萬元 ②4萬元 ③5萬元 ④5萬元 ①郵局帳戶 ②郵局帳戶 ③台新帳戶 ④台新帳戶 12 賴俊誠 (提告) 於112年6月18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狂飆論股社團V15」、暱稱「張信鴻」、「陳建南」與賴俊誠取得聯繫,佯稱依指示在其指定平台「EXMO」投資虛擬貨幣加大獲利。 112年10月8日11時58分許 5萬元 台新帳戶 13 陳君豪 於112年7月底某日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欣桐」與陳君豪取得聯繫,佯稱使用指定平台「Coinlifee」投資虛擬貨幣穩賺不賠。 112年10月6日14時21分許 5萬元 台新帳戶 14 吳麗娟 (提告) 於112年6月初某日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財富夢工廠D2預備班」與吳麗娟取得聯繫,佯稱使用指定平台「MANY COIN」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 112年10月8日15時58分許 2萬元 台新帳戶 15 林佑穎 (提告) 於112年年初某日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卓然」、「蕭翊瑄」、「likescoin客服專員」與林佑穎取得聯繫,佯稱使用指定平台「likescoin」投資虛擬貨幣穩賺不賠。 112年10月18日13時20分許 1萬元 台新帳戶 16 曾華晟 (提告) 於112年7月1日20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財富夢工廠A27初級班」、暱稱「慧慧」、「Mycoin亞太金牌客服」與曾華晟取得聯繫,佯稱依其指示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 112年10月9日17時2分許 5萬元 台新帳戶 17 羅雅心 (提告) 於112年9月中旬某日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台股巔峰論壇」、暱稱「黃泓博」、「謝欣桐」與羅雅心取得聯繫,佯稱使用指定平台「Coinlifee」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 112年10月12日13時13分許 3萬元 台新帳戶 18 簡甄妘 (提告) 於112年6月某日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泓博」與簡甄妘取得聯繫,佯稱使用指定平台「lifee」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 112年10月6日16時許 4萬元 台新帳戶 19 洪梅芳 (提告) 於112年9月初某日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偉濤」、「陳婉茹」、「likescoin客服專員」與洪梅芳取得聯繫,佯稱使用指定平台「likescoin」投資虛擬貨幣穩賺不賠。 ①112年10月18日10時41分許 ②112年10月18日10時44分許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①台新帳戶 ②台新帳戶 20 沈庭歡 (提告) 於112年7月24日某時許,與沈庭歡取得聯繫,佯稱使用指定平台「PXYCOIN」投資虛擬貨幣穩賺不賠。 112年10月6日14時15分許 5萬元 台新帳戶 21 郭秀珍 (提告) 於112年5月24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建明」、「劉浩軒」與郭秀珍取得聯繫,佯稱使用指定平台「Batecoin」投資虛擬貨幣穩賺不賠。 112年10月13日10時32分許 5萬元 台新帳戶 22 蘇彬翔 (提告) 於112年6月中旬某日時許,與蘇彬翔取得聯繫,佯稱使用指定平台「likescoin」投資虛擬貨幣穩賺不賠。 112年10月5日9時45分許 10萬元 台新帳戶 23 陳幸鋐 (提告) 於112年9月23日16時39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渾沌投資顧問公司」、暱稱「張德明」與陳幸鋐取得聯繫,佯稱投資期貨獲利高。 112年10月4日14時12分許 3萬元 台新帳戶 24 鍾碧仁 (提告) 於112年9月初某日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順達投資財富夢工廠」、暱稱「batecoin客服經理陳」與鍾碧仁取得聯繫,佯稱依其指示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 ①112年10月4日10時12分許 ②112年10月4日10時14分許 ①3萬元 ②3萬元 ①台新帳戶 ②台新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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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