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鴻圖
選任辯護人 陳秉榤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8049、8050、9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鴻圖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趙鴻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等羈押
之原因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4年5月15日執行羈押。茲因本件
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為上述原因依然存在
,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114年8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簡仲頤 法 官 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薰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