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4年度,1299號
CHDM,114,訴,1299,202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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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2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廖苡安


被 告 鐘士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苡安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鐘士凱停止羈押,並
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3,及禁止出境、出海。
  理 由
一、被告鐘士凱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
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且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被
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為加重詐欺犯行,有事實足認有
反覆實施之虞,然認無羈押之必要,命被告鐘士凱以新臺幣
(下同)5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000號8
樓之3,及禁止出境、出海。然因被告鐘士凱覓保無著,本
院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裁定先予羈押,並准以上開金額繼續
覓保。
二、今被告之配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考量上情,准予聲請
人於提出5萬元之保證金後,裁定被告鐘士凱停止羈押,並
限制住居在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3,及禁止出境、出
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6、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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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