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1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VU DINH LINH (中文名:武庭凌)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
第11545、11546、12641、128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詳附件)。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得就與本案相牽連
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
項亦有明文。此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並無單一性不可分關
係之相牽連犯罪,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獨
立之新訴,藉與本案之程序合併進行以求訴訟經濟,故追加
起訴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始得有效達此目的,此為
其訴訟合法之要件。檢察官既捨一般起訴方式而選擇以追加
起訴之方式為之,自應受此時間要件之拘束,違反上開規定
而追加起訴,其追加起訴之程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7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
三、經查,檢察官以被告VU DINH LINH (中文名:武庭凌)犯刑
法第339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
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與本院114年度訴字第
751號案件,係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而為本案追加起訴
。然被告所犯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51號案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6月19日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而辯論終結,於同年
7月10日宣判,此有審理程序筆錄、本案刑事判決在卷可憑
;而本件追加起訴則係於114年7月30日始繫屬本院乙節,亦
有本院收狀戳章上收文日期可資證明。從而,本件追加起訴
係在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71號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出,
依上開說明,其程序於法有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
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聰輝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1545號
114年度偵字第11546號
114年度偵字第12641號
114年度偵字第12808號
被 告 VU DINH LINH(中文姓名:武庭凌,越南籍)
男 00歲(民國00【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彰化縣○○鄉○○街0號
(現在法務部○○○○○○○○羈押中)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與貴院審理中之114
年度訴字第751號案件(格股),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
認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VU DINH LINH於民國113年12月底某時許,加入由「MAI HUU
(即梅文友)」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以實施
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
,擔任該詐欺集團車手,並交付予詐騙集團成員指示之人,
VU DINH LINH因此可獲得提領金額1%之報酬。VU DINH LINH
、「MAI HUU」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
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三人以上詐
欺取財、掩飾或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該詐
欺集團犯罪組織之機房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
之詐術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
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內,再由「MA
I HUU」指示VU DINH LINH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持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之金融卡,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或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如附表
所示地點,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款項後,即將上開款項交
付「MAI HUU」。
二、案經蘇桓岑、劉巧惠、楊智富、楊慧姿、王兆麗訴由彰化縣
警察局鹿港分局、楊健琮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VU DINH LINH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蘇桓岑、劉巧惠、楊智富、楊慧姿、王兆
麗、楊健琮、證人即被害人劉冠昌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陽信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暨客戶
歷史交易清單。
(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等報案資料。
(五)告訴人蘇桓岑、劉巧惠、楊智富、楊慧姿、王兆麗、楊
健琮、被害人劉冠昌提供之轉帳紀錄、匯款單據及其等
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六)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及翻拍照片、車行紀錄匯出文字資
料。
二、核被告VU DINH LINH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
之洗錢等罪嫌。被告與「MAI HUU」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就
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
如附表所示同一名告訴人及被害人匯款後之接續多筆提領行
為,係在密接時間內多次提領,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請各論以包括之一罪。
被告所為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罪、洗錢等
罪,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就附表編號1
至7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至被告
犯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
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被告涉犯本案詐騙得手
之金額高達62萬元,以假投資、假交友等名義進行詐騙,破
壞了公眾對金融市場和投資機會的信任,遺害深遠,建議從
重量處有期徒刑2年。
三、追加起訴之理由: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
4年度偵字第4268號、第6274號、第9625號、第9626號、第9
627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以114年度訴字第751號案件
(格股)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
足憑。本案被告所為之犯行,與貴院審理中之上開案件,為
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6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楊 聰 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0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包 昭 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 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案號 1 蘇桓岑(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自114年1月4日起,透過交友軟體與蘇桓岑聯繫,佯稱可協助介紹交友,須匯款保證金云云,致蘇桓岑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1月8日10時31分許 5萬元 JIMENEZ DONALD CHRIS MORIDO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月8日10時53分許 ②114年1月8日10時54分許 ③114年1月8日10時55分許 ④114年1月8日10時56分許 ⑤114年1月8日10時57分許 ①2萬0,005元 ②2萬0,005元 ③2萬0,005元 ④2萬0,005元 ⑤2萬0,005元 彰化縣○○鎮○○路000號OK便利商店鹿港中山店 114年度偵字第11545號 114年1月8日10時31分許 5萬元 2 劉巧惠(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8日12時24分許前某時透過Instagram與劉巧惠聯繫,佯稱因海關、稅務問題,需要劉巧惠提供金融卡及支付相關費用云云,致劉巧惠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1月8日12時24分許 5萬元 ①114年1月8日12時55分許 ②114年1月8日12時55分許 ③114年1月8日12時56分許 ①2萬0,005元 ②2萬0,005元 ③1萬0,005元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金福興門市 ①114年1月9日0時11分許 ②114年1月9日0時12分許 ①2萬0,005元 ②1萬8,005元 (包含不詳之人匯入6萬8,000元) 彰化縣○○鄉○○路000○0號統一超商秀發門市 3 楊智富(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114年1月7日透過Instagram與楊智富聯繫,佯稱下載「Biforst Wallet」APP並註冊會員,依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楊智富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1月24日17時26分許 3萬元 NGUYEN TIEN DAT之臺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月24日17時29分許 ②114年1月24日17時30分許 ①2萬0,005元 ②9,005元 彰化縣○○鄉○○路000○0號統一超商秀發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11546號 114年1月24日17時33分許 3萬元 ①114年1月24日17時47分許 ②114年1月24日17時48分許 ③114年1月24日17時48分許 ①2萬0,005元 ②2萬0,005元 ③2萬0,005元 (包含不詳之人匯入3萬元) 彰化縣○○鄉○○路00○00○00號統一超商新香珍門市 4 楊健琮(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刊登競標商品廣告,楊健琮於114年1月10日9時20分許前某時點擊廣告後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參與競標,嗣詐欺集團成員向楊健琮佯稱中獎,匯款後就會將得標商品出貨云云,致楊健琮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1月10日9時20分許 2萬3,500元 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月10日9時43分許 ②114年1月10日9時44分許 ③114年1月10日9時46分許 ①2萬0,005元 ②2萬0,005元 ③2,005元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福環門市 114年度偵字第12641號 5 劉冠昌(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抖音上刊登投資廣告,劉冠昌於113年12月27日點擊廣告後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將劉冠昌加入LINE投資群組,佯稱下載「榮聖」APP並註冊會員,依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劉冠昌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1月15日13時49分許 5萬元 DANG VAN TUONG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4年1月15日13時57分許 ②114年1月15日13時58分許 ③114年1月15日13時58分許 ①2萬0,005元 ②2萬0,005元 ③9,005元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台中商業銀行秀水分行 114年度偵字第12808號 6 楊慧姿(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底,透過交友軟體TINDER與楊慧姿聯繫,佯稱在路易莎網站註冊,進行搶優惠券之活動,即可獲得退回之傭金云云,致楊慧姿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1月15日14時12分許 5萬元 ①114年1月15日14時25分許 ②114年1月15日14時26分許 ③114年1月15日14時27分許 ④114年1月15日14時28分許 ⑤114年1月15日14時28分許 ①2萬0,005元 ②2萬0,005元 ③2萬0,005元 ④2萬0,005元 ⑤2萬0,005元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秀水郵局 114年1月15日14時12分許 5萬元 ①114年1月16日17時44分許 ②114年1月16日17時44分許 ①2萬0,005元 ②1萬0,005元 (包含不詳之人匯入3萬元) 彰化縣○○鄉○○街000號統一超商秀鴻門市 ①114年1月16日18時50分許 ②114年1月16日18時51分許 ①2萬0,005元 ②1萬0,005元 (包含不詳之人匯入3萬元) 彰化縣○○鄉○○路0段000○0號統一超商秀工門市 ①114年1月16日20時51分許 ②114年1月16日20時52分許 ③114年1月16日20時52分許 ①2萬0,005元 ②2萬0,005元 ③2萬0,005元 (包含不詳之人分別匯入3萬、3萬、1萬元) 彰化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福秀門市 7 王兆麗(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在Instagram刊登投資廣告,王兆麗於113年12月28日14時6分許點擊廣告後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嗣詐欺集團成員向王兆麗提供投資網站連結,佯稱依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王兆麗陷於錯誤而匯款。 114年1月16日20時55分許 5萬元 ①114年1月16日21時30分許 ②114年1月16日21時30分許 ①2萬0,005元 ②1萬0,005元 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台中商業銀行秀水分行 ①114年1月17日0時5分許 ②114年1月17日0時6分許 ①2萬0,005元 ②1萬0,005元 彰化縣○○鄉○○路000○0號統一超商秀發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