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倚振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倚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倚振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8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36540號
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
易字第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