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988號
CHDM,114,聲,988,2025080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8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源升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874號),聲請具保
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源升前於民國114年4月20日
,係因家中無人接聽電話始覓保無著;被告羈押期間已深感
悔悟,且家中尚有將滿60歲之母親及已滿80歲之爺爺須被告
返家安頓,爰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羈押
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規定之情形,經具保聲請
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其他應否許可停止羈押,即其羈押
之原因是否仍然存在,均屬事實問題,受訴法院有認定、裁
量之權(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26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
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加重詐欺之虞,並有羈押
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114
年6月11日起羈押3月在案。
 ㈡被告雖以上開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其前於114年4月20
日並未向家人覓保,此有本院法警室同日報告1份(聲羈卷
第23頁)在卷可參,是被告所稱覓保無著之理由,已非有據
。且被告於警詢時供稱係在應徵工作過程中與身分不詳、通
訊軟體Telegram暱稱「三鼎國際-馬丁」之人接觸,進而依
指示實行本案犯行等語(偵卷第39-40頁),可認其係為獲
取相應報酬,始參與詐欺集團從事車手工作,而其經濟條件
與工作情形自114年6月11日羈押以來應未改變,堪認上開羈
押原因及必要性現仍尚存,再考量被告之犯罪情節,並就刑
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與被告
人身自由所受限制之私益兩相權衡,認被告現仍難以具保等
侵害較小之手段,擔保羈押原因發生之風險,對被告繼續羈
押應屬適當、必要,且合於比例原則。至被告固另陳稱家中
尚有母親、爺爺須其返家安頓等語,然刑事訴訟程序關於羈
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於犯罪之追訴處罰及保障
社會安寧秩序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被告個人自由及家庭生
活機能之圓滿,難免衝突,本即不能兩全,且所陳上揭事由
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情形不符,無從據此准予
停止羈押。
 ㈢從而,本件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1/1頁


參考資料